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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不能认为,网站要求签全版权合同,就是霸WANG条约,这个有点儿过度解读了。
第四,文学,包括网络文学在内,还是一个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就要回归市场,合同签约,只存在自愿合法,不存在合理。
网络文学网站,需要作的是,把QUAN勤、福LI、品XUAN、推JIE等辅助作家成长的福LI体系,完善并坚持下来,以持续不断的息引更多文学爱好者,投入到文学创作当中。
那种不断呼吁,网站应该只签数字版权,剩下的版权,应该全部在作者手中的呼声,其实就是搅和的行为。
文学作品的运营,是一个公司集付出人力、物力、资源、金钱、时间等综合在内的全力过程,只签数字版权,你让公司怎么给你运营,难道说,功劳苦功钱全给你投入了,最好的收YI,全归作者,公司一分也没有。
这种可能行,别说忠国,你放眼世界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哪里都不可能存在的。
国家行政部门和行业机构,只能制定法则,规定著作权有哪些权利,签署合同自愿合法。
它不可能指导,一本书怎么签。
这个签,还得归结到市场行为上来。
保持作品著作权的完整行,对作者来讲,很重要;但对签约这部作品的公司来讲,保持著作权财产权的完整行,也异常重要。
因为:作者,靠作品来生活不现实,而且,真相是,靠作品生活的作者,万中无一;但网络文学公司,包括出版社和出版单位在内,要靠运营作品来经营,来生存。
你没有著作权财产权,谈何运营和生存呢?
第五,侵权行为。
个案要个案处理,不要以偏概全,说所有网站签约合同,都是侵权。
难道,一只狗咬了人,就要把所有狗,都打死吗?那肯定不是,你要处理那只咬人的狗。
谁侵权,你处理谁;而不是禁止正常的版权授权和转移行为。
其他想说的话:我想起一个案例:A向BJIE钱,约定了年LI12%;然后,A还钱的时候,只还了BEN钱和9%的LI,B不同意,执意要12%。
然后,A不同意,说B是放GAOLIDAI的,然后还要起诉B,B无奈,也起诉A。
并案处理,结果怎么着,法院支持B诉求。
因为,MIN间借DAI,最高保护年LI24%的。
所以,不管是传统作家,还是网络文学作家,跟公司签约,著作权财产权授权和转移,从1天(当然,实际上不可能,最少也是3-5年)到法律规定版权保护期截止(创作者死后50年),都是合法合理的。
这是市场化的一个行为,著作权人身权的转移和授权根本不存在,只存在著作权财产权的转移和授权。
目前看来,有些人在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了,将著作权财产权的转移和授权,直接说成全版权(或者全部著作权)转移和授权,这种用心,是别有用心,损害网络文学行业的行为,居心很恶。
(作者:董江波,笔名冷得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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