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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族制(第3页)

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

是为小宗“五世则迁”

(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

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

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

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

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

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

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

《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

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

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

所以诸侯和天子,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

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

据此,宗法之立,实缘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个承袭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随其支派,立此节级的组织,以便管理。

迁居异地的人,旧时的族长,事实上无从管理他。

此等组织,自然更为必要了。

观此,即知宗法与封建,大有关系。

因为封建是要将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

有宗法的组织,则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间,就可保持着一种联结了。

然则宗法确能把同姓中亲尽情疏的人,联结在一起。

它在九族之中,虽只联结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联结者,却远较九族之制为广。

怕合九族的总数,还不足以敌它。

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严密的组织。

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与此相类的制度。

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显著。

因为氏族从母系转变到父系,本是和斗争有关系的。

父系氏族而有此广大严密的组织,自然更能发挥其斗争的力量。

我们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为最完备,周这个氏族,在斗争上是得到胜利的。

宗法的组织,或者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有族制以团结血缘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团结同出一祖的人,人类因血族而来的团结,可谓臻于极盛了。

然而当其极盛之时,即其将衰之候。

这是什么原因呢?社会组织的变化,经济实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当进化尚浅之时,人类的互助,基于有合作而无分工。

其后虽有分工,亦不甚繁复。

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过多的人联结在一起?所以人类联结的广大,是随着分工的精密而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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