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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族制(第2页)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

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

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个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

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

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

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

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

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

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

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

《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

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

,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

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

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

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渐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

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

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

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

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

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

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

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

穷困的亦可以受他的救济。

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

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

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

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

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

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

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

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

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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