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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产及其他死亡收益。
已婚伴侣的一方在对方死亡之后可获得一些利益,一方可将其名下的房地产赠予对方而无须缴纳房地产税。
4.所有权收益。
在州和联邦法律规定下,已婚伴侣可拥有自动所有权,而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则没有这一权利。
承认婚姻财产的州规定婚姻当事人共同享有彼此财产。
5.代理决策。
如果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失去判断能力,那么另一方有权代其进行各类决策。
在紧急情况下,已婚伴侣一方可以代替失去判断能力的另一方做出判断,而同居关系则不太可能获得这些权利。
6.婚姻特权。
联邦法院和一些州法院承认婚姻特权,包括对婚姻状况保密和排除不利配偶的证词。
我们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系列不错的权利,我们无法在此将它们全部列出。
同时,人们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稳定地享有这些权利;我们不要忘了,安于现状的心态是普遍存在的,凡是试图改变现状的努力都会遇到强硬的政治阻力。
然而,这些的经济和物质利益还远不足以代表婚姻的意义。
关键在于,州政府会明确地将这些物质权利和义务与一些和婚姻状况有关的象征性利益联系在一起。
对许多人甚至是大部分人来说,这些象征性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婚姻的意义所在。
只要州政府颁发结婚证,“已婚”
状态(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状态)便十分重要了。
而一对基于宗教教义或者其他私人传统结婚而没有受到政府认可的配偶,便缺乏一种重要的证明,不管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如何山盟海誓,也不管宗教因素对他们的婚姻有多么重要。
为了说明政府颁发结婚证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假设伴侣双方为不同种族的人,然而他们被告知:他们必须处于“已婚”
状态而不是“民事结合”
状态,才可以享受到婚姻所带来的物质利益。
将他们从婚姻制度中排除,这本身便是对这对不同种族伴侣的一种伤害。
实际上,这也是违反《宪法》的做法。
政府不能告诉这对伴侣:他们可以获得物质利益,但是他们不能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对于当事人双方属于不同种族的,即便他们的婚姻得到了私人组织的支持和确认,也无济于事。
总之,当人们结婚时,他们不仅需要得到物质利益,还要得到一种官方的合法性认可(也就是州政府的盖章批准)。
婚姻的官方批准制度已不再合适?
只要有政府的参与,结婚便是一种官方批准的行为。
而政府在颁发结婚证书时,对婚姻当事人双方都会给予实质和象征性的利益。
但是,为什么要将这两种功能结合在一起呢?难道政府所谓的“婚姻”
还有更多的含义吗?
让我们将婚姻与其他形式的关系做一下对比。
当我们决定写这本书时,我们必须达成意见上的一致。
因此,我们会与出版方签署一份协议,协议中对书籍出版后的销售收入如何分成做了规定;同时,我们还对如何写这本书达成了一些非正式协议——如果有人试图将我们的书再版发行,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将会保护我们的权益(同时,如果我们之间因为纠纷而导致有人在未写完书之前便中途退出,法律上也会有相关的保护规定)。
然而,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我们必须(或者不得)向最好的朋友承诺每周最少一起吃一次饭,最多吃两次饭。
写书并不需要固定的合伙人,然而尽管我们之间的协议是非正式的,并且不受法律的保护,我们却相当看重它,并且尽最大能力去恪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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