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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的看法不能说没有道理。
这种&ldo;纵囚&rdo;的事情要是经常干,那法律就变成一纸空文了。
不过话说回来,李世民也不会这么愚蠢,他断然不至于每年都来搞一次&ldo;纵囚&rdo;。
平心而论,&ldo;纵囚事件&rdo;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作秀的成分,但是如果认为此举除了作秀再无任何意义,那显然是低估了李世民,也错解了李世民的良苦用心。
李世民这么做,最起码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要让天下人明白:刑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众所周知,&ldo;刑罚&rdo;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其目的不仅是对&ldo;已然之罪&rdo;进行惩戒,更重要的是对&ldo;未然之罪&rdo;进行预防。
从理论上说,如果采取道德教化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刑罚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当那些死囚都能遵守&ldo;君子协定&rdo;,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返回,那起码表明他们确实具有改过自新、弃恶从善的决心和行为。
既然如此,李世民取消对他们的刑罚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个目的,是让人们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就像李世民一直在强调的那样,&ldo;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rdo;,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弥足珍贵的。
就算有人犯了罪,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并不因此就在他身上有所减损。
而且整个社会,上至执法者,下至普通百姓,都有责任和义务挽救这些失足的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做人。
其实法律真正的本意也正在于此。
当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很简单的,而改造人的生命却要困难得多,但是后者绝对比前者更有价值,也更有意义。
李世民的&ldo;纵囚&rdo;举动,实际上就是凸显了上述理念,只不过他采取的是一种最典型、最特殊、最不可复制的方式而已。
由此可见,&ldo;纵囚&rdo;事件绝不是李世民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更不是单纯为了沽名钓誉,而是在&ldo;宽仁慎刑&rdo;的立法思想的基础上,把&ldo;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rdo;的贞观法治精神发挥到极致之后必然会有的一种结果。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按照贞观一朝的立法思想和法治精神,假如当时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允许的话,贞观君臣就完全有可能将这种&ldo;宽仁慎刑&rdo;的法治进行到底,最终合乎逻辑地推演出&ldo;废除死刑&rdo;的结果。
其实,我们这个假设并不是没有历史根据。
天宝初年,唐玄宗李隆基就曾秉承贞观法治的精神,一度废除了绞刑和斩刑。
他在天宝六载(公元747年)发布的一道诏书中强调,这是为了&ldo;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rdo;(《册府元龟&iddot;刑法部》)。
这项刑法改革后来虽因&ldo;安史之乱&rdo;而中辍,没有能够延续下去,但足以表明贞观的法治精神对后世的影响之深。
几乎与唐玄宗大幅度削减死刑同步,日本平安王朝的圣武天皇也于神龟二年(公元724年)停止了死刑的适用,将所有死罪降为流罪,从而开创了日本刑法史上347年无死刑的奇迹。
而日本此举,无疑正是受到了唐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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