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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富国篇》所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都可为证。
近来有人说,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礼”
普及全国,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刑”
普及全国(参看梁任公《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这话不甚的确。
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
法家所主张的,并不是用刑罚治国。
他们所说的“法”
,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法,要“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百姓依这种标准行动,君主官吏依这种标准赏罚。
刑罚不过是执行这种标准法的一种器具。
刑罚成了“法”
的一部分,便是“法”
的刑罚,便是有了限制,不是从前“诛赏予夺从心出”
的刑罚了。
懂得上文所说三件事,然后可讲法理学的几个根本观念。
中国的法理学虽到前三世纪方才发达,但他的根本观念来源很早。
今分述于下:
第一,无为主义。
中国的政治学说,自古代到近世,几乎没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无为主义。
孔子是极力称赞“无为而治”
的,后来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
的话的影响(宋以后更是如此),无论是说“正名”
“仁政’、“王道”
“正心诚意”
,都只是要归到“无为而治”
的理想的目的。
平常所说的“道家”
一派,更不用说了。
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诸篇,如《韩非子》中《扬榷》《主道》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两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
宋朝王安石批评老子的无为主义,说老子“知无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为用也。
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毂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
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
(王安石《老子论》)。
这段话很有道理。
法家虽信“无为”
的好处,但他们以为必须先有“法”
开挂人生无须解释,系统男白手起家抗日救亡,救黎民于水火挽大厦于不倾,为华夏崛起披肝沥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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