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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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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常识(.shg.tw)”

第十章刑法谈中国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于何时。

其实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

法律的来源有二:一为社会的风俗;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求。

前者即今所谓习惯,是不会著之于文字的。

然其对于人民的关系,则远较后者为切。

中国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于夏。

《左传》昭公六年,载叔向写给郑子产的信,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这三种刑法的内容,我们无从知其如何,然叔向这一封信,是因子产作刑书而起的。

其性质,当和郑国的刑书相类。

子产所作的刑书,我们亦无从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传》又载晋国赵鞅铸刑鼎的事。

杜《注》说:子产的刑书,也是铸在鼎上的。

虽无确据,然士文伯讥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

,其必著之金属物,殆无可疑。

所能著者几何?而《书经·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请问如何写得下?然则《吕刑》所说,其必为习惯而非国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见了。

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

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曰俗。

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

违礼,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

或疑三千条规则,过于麻烦,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说的礼,是极其琐碎的。

一言一动之微,莫不有其当守的规则。

这在我们今日,亦何尝不如此?我们试默数言语动作之间,所当遵守的规则,何减三千条?不过童而习之,不觉得其麻烦罢了。

《礼记·礼器》说“曲礼三千”

,《中庸》说“威仪三千”

,而《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

,其所谓刑,系施诸违礼者可知。

古以三为多数。

言千乃举成数之辞。

以十言之而觉其少则曰百,以百言之而犹觉其少则曰千,墨劓之属各千,犹言其各居总数三之一。

剕罚之属五百,则言其居总数六之一。

还有六分之一,宫罚又当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则云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这都是约略估计之辞。

若真指法律条文,安得如此整齐呢?然则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为习惯所支配是无疑义了。

社会的习惯,是人人所知,所以无待于教。

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人民初无从知,则自非明白晓谕不可。

《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宪谓表而县之’,见《周官》小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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