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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选举国家,因为要达其目的,设立许多机关,这许多机关,都是要有人主持的。
主持这些机关的人,用何法取得呢?这便是选举问题。
选举是和世袭对立的。
按世袭之法,倘一个位置出缺,便有一个合法继承的人,不容加以选择。
选举之法则不然,它是毫无限制,可以任有选举权者,选举最适宜的人去担任的。
这是就纯粹的选举和世袭说;亦有从两方面说,都不很纯粹的,如虽可选择,仍限于某一些人之内之类是。
但即使是不纯粹的选举,也总比纯粹的世袭好些。
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国两汉时代的历史,和罗马相比较,他说:凡罗马衰亡的原因,中国都有的。
却有一件事,为中国所有,罗马所无,那便是选举。
观此,便知选举制度关系之重大了。
选举制度,在三代以前,是与世袭并行的。
俞正燮《癸巳类稿》,有一篇《乡兴贤能论》,说得最好,他说:古代的选举,是限于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
这是什么理由呢?第四章已经说过:原始的政治,总是民主的,到后来,专制政治才渐渐兴起,如其一个国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组成的,高级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
即使原是一族,而专制政治既兴,掌握政权的人,也就渐渐地和群众离开了。
所以选举仅限于士以下。
士以下的选举乃系古代部族,专制政治尚未兴起时的制度,留遗下来的。
其遗迹略见于《周官》。
据《周官》所载:凡是乡大夫的属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艺之责。
三年大比,则举出其贤者能者,“献贤能之书于王”
。
《周官》说:此之谓使民兴贤,入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
俞正燮说:入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出使长之,是用为伍长,这是不错的。
比闾族党等,当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组织,其首领,都是由大众公举的。
专制政体兴起后,只是把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加于其上,而于此等团体固有的组织,并未加以破坏,所以其首领还是出于公举的,不过专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当的参与、干涉罢了(如虽由地方公举,然仍须献贤能之书于王)。
在封建政体的初期,上级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较优良,但到后来,就渐渐地腐化了。
由于上级的腐化和下级的进步(参看第四章),主持国政者,为求政治整饬起见,不得不逐渐引用下级分子,乡间的贤能,渐有升用于朝廷的机会,那便是《礼记·王制》所说的制度。
据《王制》说:是乡论秀士,升诸司徒,曰选士。
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
既升于学,则称造士。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司马辨论官才(官指各种机关,谓分别其才能,适宜于在何种机关中办事),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然后因其材而用之。
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也是司马的属官。
《礼记·射义》说:古者“诸侯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
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得与于祭。
其容体不比于礼,其节不比于乐,而中少者,不得与于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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