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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章 浩然正气大公无私(第1页)

面对沈树人的一面之词,张学曾当然也不会直接听信,而是继续查问苦主董良的说法。

董良是个四五十岁的老者,当下演技颇佳地喊冤:

“冤枉呐!

这董小娘子本已欠债多年,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银子。

自董家主母死后,一直是我家帮衬着应付抵挡那些债主,董小娘子明明已经与我家约定典房委质,有密约在先,还望明查!”

张学曾一个画家知府,对这些复杂的律令细节也不是很懂,权衡之后,便跟师爷切磋。

刑名师爷徐友亮悄声支招:“老爷,此案斗杀人命之实已明,双方均无异议,关键便在如何认定这董家绣庄,在案发时究竟是属于董家、还是属于蔡家、还是属于沈家。

名正则言顺,只要名分一定,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闯民宅、伤人者护主心切,还是蓄意豪夺、殴伤人命。”

张学曾也悄声追问:“那你倒是说说,依大明律这董家绣庄当时是不是算沈家的了?”

徐友亮:“这自然需要老爷查验双方关于买人、典屋的契券、邻舍乡里的证词了。”

张学曾点点头,随后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调查程序。

最后果然如沈树人预料,按《大明律》,当时董家绣庄基本上算是交割给沈家了。

之所以加个“基本上”

,是因为还有一丁点可以被抗辩的瑕疵。

那董良在看完双方契券后,原本也已面如死灰,但丧子之仇也让他思路爆发,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

“请府台明察!

依《大明律》,纵然我家与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为邻舍乡里见证,但我家的契券毕竟在先。

董小娘子对此心知肚明,她跟沈家立契时,难道不会告诉沈家?

所以,沈家这并不是‘事先不知已另有买主’,而是明知故犯、蓄意欺诈。

这是他们设的局啊!

后续的一切,怎能以‘户主心切、临时起意’而定?”

张学曾听了这番抗辩,心中也是纠结,又请教师爷,不想在这种大案上落下口实。

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如果可以证明沈家并非“疏忽”

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经与人有约在先、而是“明知故犯”

,那依照《大明律》就还得承担一部分罪过。

用后世的人话翻译一下,那就是“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那也得是“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是不受保护的。

《大明律.户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后世民法说得那么细,没解释为什么“公证契约优先”

,只是直接给了个结论,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推理。

就在双方争执暂时陷入拉扯时,终于轮到顾炎武发力了。

顾炎武今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之前还没表现机会呢。

只听他取得张学曾允许后,开始慷慨陈词:

“请府台明察,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不仅违背《大明律》,也违背圣人之道,他说沈林事先知情、蓄意为之,更是纯属臆测污蔑。

朱子曰:一兔走衢,万人逐之。

一人获之,余者悉止。

盖言确权明责、定纷止争之要。

天下女子、田宅,但凡看上去无主,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纠纷,那便如野兔在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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