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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见《墨辩》)等等。
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
字单指这第三种(佛家所谓法,[达摩]不在此例)。
第四种“平准之法”
乃佱字本义,无论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看《孟子·离娄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仪》《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书)。
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
,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
。
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无私、明确有效(看上章论慎到、尹文)。
故《韩非子·定法篇》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又《韩非子·难三篇》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见马骕:《绎史》百十九卷所辑)。
这几条界说,讲“法”
字最明白。
当时所谓“法”
,有这几种性质:(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
四、“法”
的哲学
以上述“法”
字意义变迁的历史,即是“法”
的观念进化的小史。
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法的哲学)的几个基本观念。
要讲法的哲学,先须要说明几件事。
第一,千万不可把“刑罚”
和“法”
混作一件事。
刑罚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法”
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才发生的。
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
。
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随意枪毙人,这都是用刑罚,却不是用“法”
。
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的。
春秋时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
的功用,以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该把来宣告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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