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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先生发现这个药有用,便在其他病友的请求下帮忙带货。
据说他没有赚差价,只是单纯的帮忙带货。
因为需求量很大,陆勇先生便与商家商量,把价格打到几百块。
就这样到了2011年,陆勇先生带货的行为被发现。
药品管理法当时的法律规定,没有批文的话,海外代购进口药的行为,属于卖假药。
但是陆勇先生这边的情况并不是单纯的代购药品,而是真真实实的帮助了许多白血病患者延续生命。
虽然法律上,他犯罪了,可是行为上,他是正确的。
所以人陆勇先生被抓了之后,上千病友为他请愿。
最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他。
然后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两条免责条款,大致意思是,代购药品数量不多的话,我们可以不追究责任。
其实陆勇先生代购的药品明显量大,而且这种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但是他确实救了很多人,如果判他入狱的话,那就太让人寒心了,所以检察院没有起诉陆勇先生。
甚至还推动了法律的进步,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为了他做出了修改。
我为什么要把这个案例说出来?
因为有人说,既然药神案件中,法律修改过了,那么为什么邯郸三恶魔案件中,法律就不能修改了呢?
那是因为,药神案件中,陆勇先生没有被起诉……法院撤销了上诉。
为了防止未成年罪犯猖獗反扑,我们还可以有其他预防措施。
除了未成年罪犯本身,我们还可以加大对监护人的处罚力度。
比如监护人跟着坐牢,加大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赔偿方面的力度,让熊家长们真切的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受害方,而不是加害方。
要知道,熊孩子之所以会犯事,他们身后的熊家长绝对功不可没。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跟什么人,学什么艺。
我的父母就用事实告诉我,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可以一起飞。
这里打个比方,小明杀了个人,他因为未满14岁,法院没有给他判死刑,小明的监护人也只需要赔给受害人一两万元RMB……这种级别的处罚,相比一条人命,简直不痛不痒。
就问小明的熊家长感受到痛了吗?
人家年薪几十万,杀个人才赔一两万。
几天功夫就赚回来了,人家根本不会在乎,毛毛雨,洒洒水啦。
儿子你随便杀,趁着你还没满14岁,杀一个人才赔一两万,老子有的是钱。
你多杀几个,等你年满14岁,就不能随便杀人了。
难得来人间一趟,不杀一个够本怎么行?
可要是法院判定加害人的监护人必须赔给受害方几百万呢?
那么熊家长会不会感觉到切肤之痛?
为什么熊家长对熊孩子犯错的行为不加干涉,反而纵容?
因为熊孩子就算犯了错,他们也不会有事。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
我们的法律规定不能给14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判死刑,那么我们把代价转嫁到熊家长身上可以吗?
所谓监护人,就是要为小孩的言行负责的啊!
网上还有些人说什么,可以让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身上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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